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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 | 股票代码: | 分享时间:2018-09-05 11:01:35 |
研报栏目: 投资策略 | 研报类型: ![]() | 研报作者: 马涛 |
研报出处: 财通证券 | 研报页数: 2 页 | 推荐评级: 无 |
研报大小: 277 KB | 分享者: kin****ds | 我要报错 |
投资要点:
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意在给“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等行为提供具体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标志着“沪伦通”的推进进入实质性的阶段。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
什么是“沪伦通”。http://www.hibor.com.cn(慧博投研资讯)“沪伦通”主要以两地市场互发存托凭证的方式实现互联互通。“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双方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交易所上市。同时,通过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相比沪深港通,在“沪伦通”下,产品跨境发行,投资者本地交易。
CDR只能以存量基础证券发行、GDR可以存量或者增量基础证券发行。根据监管规定,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发行CDR只能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暂不允许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进行直接融资,通过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而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GDR可以以其新增股票和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但对以新增股票为基础的发行价格有一定限制,原则上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
GDR存在锁定期限制GDR按规定可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但境内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兑回。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核准数量存在上限。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及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在存续期内的数量均设置了核准上限,因上市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行为导致基础股票增加或减少,相应的数量上限会进行调整。核准数量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沪伦通”的平稳起步,减少跨境转换机制对双方市场造成的波动影响。
大蓝筹有望受益。CDR方向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东向业务,实现项目平稳起步。GDR方向上,伦交所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同时,上交所表示,将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沪伦通”将在初期采取小规模试点的方式,随着业务的顺利进行,再逐步的扩大试点规模。因此,CDR对于A股短期的流动性冲击有限,而GDR则在一定程度上利好市值规模较大的蓝筹股。
风险提示:政策推动不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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